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2.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博物馆学术工作的审议、咨询机构,主要由博物馆馆长、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馆外的专家教授参加有关会议。
3.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馆员在学科建设与学术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博物馆学术水平,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4.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1.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馆长、馆内工作人员。
(2)根据需要,可聘馆外专家学者为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
2.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博物馆有关规定。立足博物馆发展全局,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2)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德才兼备,学术造诣和威信较高。
3.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博物馆馆务会议推荐、馆长审定聘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推选,馆长聘任。馆长、副馆长、教授委员会主席不得兼任学术文员会主任。
4.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
5.馆内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2)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3)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按本章第三条的规定补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1.审议博物馆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计划并提出建议。
2.指导博物馆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并提供咨询及支持服务。
3.组织各级课题立项后的开题评审、中期预检、结题预评审等工作。
4.与馆外学术机构建立联系机制,与其进行学术交流。
5.开展学术讲座。
6.制定博物馆教师学术成果评价办法,并据此对教师科研学术成果进行评价、考核。
7.开展博物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调查、评议并鉴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交调查鉴定报告及处理方案。
- 制订和修改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 对涉及博物馆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10.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2.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 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博物馆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4.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五章 议事规程
1.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学期不得少于1次。
2.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提交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4.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六章 附 则
- 首届章程由醴陵市博物馆馆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此后章程的修订及其审定由学术委员会负责。
-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3.本章程解释权在醴陵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