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征集制度
一、文物征集收购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文物政策法规,要按出土、传世文物的不同性质,分别依照《文物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征集收购文物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业务人员共同鉴定、共同定价。
三、在文物征集收购中,500 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或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征集收购文物必须严格办理收购手续,及时记帐并入库保管。
五、征集收购文物原则上只限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特殊情况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
六、在文物征集收购中,根据《文物保护法》及时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物资奖励。
七、征集收购的文物要及时登记入帐,及时入库保管。